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解读《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区划》,日前,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就《区划》制定的重要意义,编制的依据、原则、范围和目标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水功能区划,有何重要意义?
答: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四类,旨在从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同时考虑区域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二级区划将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细化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主要协调不同用水行业间的关系。
制定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应对当前水资源保护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目前全国多年平均总缺水量为536亿立方米,主要由于河道外供水不足、超采地下水和挤占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所致。一些地区水资源开发已经接近或超过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水污染状况仍然十分严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标率仅为46%;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的断面水质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由于江河湖库水域没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和保护要求,出现了用水、排污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不协调、水域保护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编制和实施水功能区划,就是要根据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目标,强化保护措施,实现水域的分类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是执行《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水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要求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划,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通过实施水功能区划,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协调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统筹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区间的关系,着力推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到2015年、2020年、2030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分别提高到60%、80%、95%以上。此次国务院批复《区划》,明确了大江大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省界水体等重要水域的功能和目标,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支撑,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增强水功能区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维护国家水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