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
《拘留所条例》公布实施答记者问
中国网3月2日讯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做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做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