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7月12日,我县颁布《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14号),标志着我县新一轮工业经济扶持政策出台。
我县上一轮工业经济扶持政策主要是指2013年2月21日颁布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3〕8号)。上一轮政策三年执行期限届满,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调整和出台新的工业经济扶持政策。
上一轮工业经济扶持政策的成效
2013-2015年,我县共兑现工业经济财政资金18695.83万元(包括平台建设扶持资金6900万元),三年全县财政收入分别为9.46亿元、11.05亿元、12.76亿元,分别增长13.87%、16.8%、15.48%,其中工业贡献占40%左右。三年间,我县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5家,总数达到133家,比2012年底净增17家;规上工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60.86亿元增长到74.43亿元,总量增长22.3%;产值超亿元企业17家,增加2家;外贸自营出口达到3.68亿美元,增长29.07%;工业投资从2012年的15.85亿元增加到22.73亿元,增长43.41%;纳税百强企业户均纳税从2012年的131.13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162.71万元,增长24.08%(2015年降到154.13万元);税收超1000万元工业企业达到8家,增加3家,其中新增税收超2000万元企业4家。
县委〔2013〕8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三年,于2015年底到期。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工业经济形势持续严峻,制约要素不断增多,企业生产经营信心低下,保增长任务更加艰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十分必要。同时,原政策存在部分条款效用不明显、重点不突出、执行难到位等问题,与新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调整。
新一轮工业经济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一、推进“四换三名”
“四换”指机器换人、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电商换市,“三名”指名企培育、名品培育、名家培育。政策规定,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给予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安排“腾笼换鸟”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低小散”整治、国家和省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节能示范项目与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上限至55%,容积率上限不作要求。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及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设立企业绩效奖,坚持“绩效优先、贡献优先”原则,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并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评先评优。
推进“三名”的政策主要有:对列入省、市、县“三名”培育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着名商标、商号)、市级名牌(着名商标、商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制造”、“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就高不就低);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订“中国制造”、“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按主导单位的20%分别给予奖励;对获得企业家协会颁发的省、市级优秀企业家荣誉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年度县“十佳工业企业家”,每人奖励1万元;被授予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设立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扶持新办企业
供地的新办工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1000-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后一年起、二年起、三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其它新办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30%奖励(与电商、文化、旅游、建筑等已有政策不重复奖励),对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确定。
租用工业用地性质并经竣工投产验收的厂房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
对引进投资规模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在二年内和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0.5%由项目落地单位对项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总部企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有功人员每家5-1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技术创新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机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产品或作品的设计者或创作者,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列入省级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省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例奖励2万元;省级新技术新产品备案通过验收的,每项再奖励5万元;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通过评审验收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新认定的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补助资金,省优秀工业新产品补助资金,按省补助额2:1配套奖励。
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省、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两年内竣工运行验收合格的,按软件投入30%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经县经商局备案,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的信息化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当年度获评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首次实施委托服务管理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补助;首次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给予每套设备500元补助。
四、促进外贸出口
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内的,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500-1000万美元(含)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增量部分再给予4分/每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贸易类出口企业年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额满500万美元以上的,其增量部分另给予3分/每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当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奖励。
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境内展会(指标内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奖励,奖励上限为1万元/个。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企业争取计划外广交会指标参加广交会的,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给予每个摊位2.5万元奖励。对本年度列入“小升规”培育的工业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3次;对上年度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5次;其它工业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2次。
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业企业,同时可给予境外参展摊位费奖励。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展会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奖励,奖励上限为欧美地区3万元/个、其它地区2万元/个。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下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1次;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50-500万美元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3次;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境内、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4次。
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金华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复评重新获得的不予奖励。
对年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上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奖励,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上年出口额4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
五、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全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利润增值部分,按增值部分的10%予以补助;企业股改时量化到个人的资产评估增值、审计利润增值、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待实现转让时一并缴纳,但最迟不超过企业上市后5年。
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浙江省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后奖励1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上市,且首期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县内企业通过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兼并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县内企业募投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在区域性市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有限公司挂牌展示并成功获得风投企业等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实行转板上市的,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原已奖励的资金予以扣除。
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若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六、服务平台建设
对用于发展规划编制、融资贴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项目,视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给予挂钩奖补。奖补比率不低于上一轮政策的平均比率。具体平台建设奖补办法由县经商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七、其他
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1)供地的新办企业未按《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规定竣工投产验收合格的;(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3)涉及逃避纳税义务、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并被司法追究责任的;(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5)有使用童工行为,发生影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或拖欠职工社会保险金的;(6)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列为整改类且当年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限制类企业;(7)企业采取改头换面申报享受政策的;(8)因其它情况不得享受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