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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5

    内容摘要:公安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做到规范信息核实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对此,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规范普通签证签发管理让不该进的人进不来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

    答: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条例草案审查过程中,我们的考虑是:

    一是处理好条例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关系。作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处理好维护国家安全与便利外国人入境出境的关系。条例在规范普通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时,既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加强相关审核措施,使不该进的人进不来,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为正常人员往来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普通签证类别由8类调整为12类

    问:关于普通签证类别有哪些调整?

    答:实施细则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例如,同样持L字签证的人员,既可能是旅游,也可能是探亲,还可能是处理私人事务,签证类别与入境事由的对应性不强,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外国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人才签证

    问:关于设立R字签证的考虑?

    答: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华,以适应我国引智引资的需要,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人才引进”规定为普通签证的申请事由。条例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人才)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设立Q字签证 方便海外华人回国探亲

    问:条例为海外华人提供了哪些入境出境便利?

    答: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海外华人提出,希望给予海外华人更多的出境入境便利。为此,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同时,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海外华人。

    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办理业务时可申请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作出此项规定的主要考虑?

    答: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外国人身份信息核实服务,体现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确立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作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做到规范信息核实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三非”外籍人员管理

    问: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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