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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5

    内容摘要: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收购企业要对农民实行现款结算、不打白条,结算中不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

    内容选自产业信息网发布的《》

    随着黑龙江省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的全面启动,为方便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具体政策的执行情况,29日,黑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金辉就我省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收购价格质价政策

    水稻品种。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玉米品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执行临储价收购的玉米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杂质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生霉粒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2%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对生霉粒含量超过5%的不得收购入库。

    大豆品种。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2.30元,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大豆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完整粒率85%~90%(含85%,不含90%),水分13.0%以内,杂质1.0%以内。执行临储价收购的大豆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0.02元/斤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增扣量。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3%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不扣量。

    政策执行期限

    国家规定,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文到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

    收储库点

    按照国家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收储库点的确定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369个水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已对社会公布;对临储玉米、临储大豆收储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的具体名单,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粮食部门、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密切协同配合,将当地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具体名单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督。

    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过程中,当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时,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共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即设置临时收购点)解决,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粮食收购服务监督

    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收储库点要在显着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粮食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收购企业要对农民实行现款结算、不打白条,结算中不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公开检斤、密码验质,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开展优质服务。各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主动接受监督。各收储库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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