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内容选自产业信息网发布的《》
11月15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及自然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
《通知》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绿化理念,推动城乡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无序采挖树木的危害性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引导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摈弃在城乡绿化中急功近利、违背科学规律的做法和行为。
《通知》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规划、加强培育,保障优质苗木供给,满足城乡绿化建设的市场需求。城乡绿化不得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树木。各地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城乡绿化的规格优质苗木,充分满足城乡绿化的需要。要积极引导承担和实施绿化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以大苗栽植替代大树移植,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树木移植的依赖。
《通知》要求,各地要明确政策、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偷采盗挖私收乱购林木行为,确保林区经营管理规范有序。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农村居民采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古树名木、天然生长的珍贵树木和濒危、稀有树木除外。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
《通知》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树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树木的,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移植树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