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首次下发《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规定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通知》明确,对于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亩荒漠类草原1500元,每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每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每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对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每亩3000元的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对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两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每亩500元,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每亩400元,影视拍摄等每亩300元,经营性旅游活动区每亩67元,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每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