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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6-24
    【国家扶持项目网】维权4年,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工陈子桂的家属不知该怎么办了。2012年5月,陈子桂在上班时间因心肌梗塞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不认定陈子桂为工伤,陈子桂家属不服,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长沙市中院先后三次判决撤销该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认定--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条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却被长沙市人社局机械地执行了。他们认为,“陈子桂在工作时提前离岗回出租屋休息后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出租屋不属于陈子桂的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视同工伤”.
 
    如果这种论断成立,就意味着劳动者若是在劳动中突发疾病,只能坚守岗位或立刻前往医院,但凡离开岗位休息或调整,出现伤亡将不能被认定工伤,这显然不人道,也有违客观规律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好在当地法院对法律进行了合理解释,判决认为“突发疾病时间应为发作症状开始出现的时间,而不是疾病发作后发展到危及生命严重程度的时间”.人社局不能证明陈发病时不在工作岗位,所以法院判决人社局败诉并要求其重作决定。
 
    在法治社会,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改判之前,应得到所有社会主体普遍的无条件执行,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可是,人社局却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认定,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诚然,司法权与行政权有着经纬界限,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只有“判断权”,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违法,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决定权”,即不能通过行政判决直接认定陈子桂构成工伤。但是,法院其实还有法律赋予的另一种权力--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权”.
 
    本质上,人社局“屡败屡抗法”的行为是变相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行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包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罚款、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
 
    遗憾的是,在当前的法律文本里,对行政机关“死不认错”、继续任性应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也使得司法机关难以认定“行政变相老赖”构成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并对其采取措施。
 
    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便可能任性而为,这也是类似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这不仅让不少群众的法定权益悬在空中,也让人们产生了行政机关带头不守法还得不到惩罚的不良观感,进而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回到陈子桂的工伤认定,当地法院即便难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必要将相关情况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当地政府、上级人社局反映。相关权力机关应及时行使监督权与管理权,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改变当地人社局的决定,并对违法行政者给予惩戒。长远来讲,违法就要承担后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变相老赖行径的法律责任,不能让判决在任性的行政权面前沦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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