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引导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是各国寻求全球创新主导地位和技术领先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正外部性、风险高等特点, 各国政府普遍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政策支持。近些年,发达国家鼓励创新财税政策发展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发达国家R&D 财税政策的发展概况
1. R&D财政与税收政策适用概况。大多数国家对企业研发活动既提供财政支持政策又提供税收鼓励政策,如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匈牙利等国。但一些国家侧重于财政政策,如墨西哥、瑞士、斯洛伐克、新西兰、爱沙尼亚、德国、瑞典等,这些国家基本不提供或提供非常少的税收激励政策;也有一些国家如法国、韩国、爱尔兰等,则主要侧重于提供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研发。
2. R&D 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的比较。OECD 一般采用税收补贴率(tax subsidy rates) 来计算和衡量各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力度。R&D税收激励政策优惠力度的前三名:法国、西班牙、葡萄牙, 其税收补贴率分别为0.335, 0.33 和 0.325。中国2015 年R&D 税收补贴率为0.135,在 36 个国家中排在第15 位。还有7 个国家,芬兰、丹麦、卢森堡、墨西哥、瑞士、德国、新西兰,由于只采取直接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R&D,不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其税收补贴率为负数,即每增加1美元的R&D支出,需要负担一定的税收。
3. R&D 财政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特点。根据 OECD近期对28个国家的统计分析,从2006年至 2013年,各国税收激励政策在政府资助R&D支出中所占份额的变化特点如下:(1) 以2013 年为例,政府通过直接财政政策资助企业的研发约占6.9%, 通过间接税收政策支持企业研发约占 5.2%。也就是说,在政府的财政支持里,税收政策占43%,财政政策占57%。所有OECD 国家都以拨款或补贴贷款等直接的财政支持方式,资助企业研发。(2) 在税收政策支持方面各国表现不同。在28 个国家中,有16 个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占政府资助R&D支出的比重呈增加态势。这些国家是荷兰、澳大利亚、日本、爱尔兰、法国、希腊、比利时、南非、韩国、丹麦、英国、土耳其、奥地利、巴西、美国、芬兰。但加拿大、葡萄牙、意大利从最初侧重于采用税收激励政策,转而逐渐倾向于采取直接财政支持政策;墨西哥和新西兰在2009年废除了其税收激励政策,转而采取财政支持政策。(3) 从2006~2013 年,中国也相应加大了的财政支持R&D的力度,税收激励政策在政府资助R&D 支出中的比例, 从50.2% (2006),下降到44.9%(2013)。
4. R&D财政与税收政策的效应比较。在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政府是选择采用直接的财政支持政策,还是采用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两者的政策效应究竟如何,国际和国内的研究很多。 OECD报告(1994) ①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在市场干预、管理成本、灵活程度等方面优于补贴政策,而在公平性、有效性方面则效果较弱。
二、发达国家R&D 主要财税政策工具
1. 财政政策工具。各国R&D财政政策,主要使用政府采购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在政府采购中,研发活动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归属于企业,政府一般不占有研发成果;而对于财政补贴,政府则有可能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并拥有部分知识产权。各国R&D财政补贴政策工具,主要有现金补贴、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土地价格优惠和贷款等。
2. 税收政策工具。R&D税收政策工具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投入型税收优惠(Input Incen? tives),主要针对研发投入的成本费用,包括税收抵免、税收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另一类是产出型税收优惠(Output Incentives),主要针对研发产出的成果转让,旨在降低研发活动所得的有效税率,如专利盒制度等。
OECD研究认为,投入型研发税收优惠可以刺激研发相关投资,对就业、经济增长、生产效率和研发活动产生正的效应。而产出型研发税收优惠可能导致一国的专利登记增多,从无形资产获得的所得更多,对就业和经济增长等正效应不明显。
三、发达国家R&D 财税政策发展的新趋势
1. 各国逐渐采用基于支出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混合税收抵免制度。大多数国家的投入型税收激励政策,以税收抵免(总量和增量) 工具使用最为普遍。在具体方法上,基于总量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简单直接和可预测的优势;但是,对于政府来说,由于该方法未设定支出上限,政策成本相对较高,该政策有利于大型企业。而基于增量的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那些没有资金扶持也能从事研发活动企业的资助。但是,增量法在政策设计和应用方面相对复杂,它不仅增加企业和政府的交易成本,而且还提高了将来研发补助金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逐渐地,各国开始采用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混合税收抵免制度。
2. 越来越多国家综合采用产出型税收政策,但其制度设计引发质疑和批评。从2001 年至今,已有16个国家在采用投入型税收激励政策的基础上,综合采用了产出型税收激励政策(如专利盒制度),通过降低研发投资将来收入的税率,来提高研发投资的税后收益率。
由于知识产权资产具有流动性高的特点,这类资产将来收入所在地,可能与创造资产和收入的活动所在地相分离。跨国公司可以以此通过避税安排,降低公司税负担。这必然会侵蚀实际开展研发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收入。欧盟委员会最新研究发现,无需大幅改变实际经济活动,只需降低专利所得税税率,就可以促使专利注册和应税所得的转移。由此,产出型税收政策引发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质疑。
3. 鼓励中小企业研发的财税政策更加宽松务实。过去,OECD 有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可以采用跨境税收筹划战略来避税,并获得较多的研发税收减免,而独立企业则很难有这种跨境税收筹划的机会,相对而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些国家倾向于向中小企业倾斜研发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对企业研发的直接财政补贴政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许多国家逐渐从基于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向企业年龄或增长率等差异化标准转变。
4. 各国同意加强研发税制的评估,有效解决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研发税收优惠如何做到有效及一致性问题,是各国和国际组织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理想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应符合中性原则和比例原则。针对研发投资的财政激励政策旨在创造积极的外溢效应,并以外溢效应为依托广泛普及税收优惠,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生产率。但是,若一个国家通过优惠政策吸引跨国企业到本国开展投资活动,为本国创造就业机会,那么这类优惠政策明显会伤害到跨国企业贸易伙伴的利益,使其面临相应的财政收入损失。
2015年各国达成共识:所有的专利盒制度都必须符合修正联结法(nexus)。即只有纳税人为获得知识产权收入而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方可享受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6月30 日以后,与联接法相悖的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再允许新的适用主体进入。纳税人当前享受的政策优惠一直持续到到期日,但到期日不可迟于2021 年6月30日。到期之后,纳税人依据未达到联接法要求的原有政策享受的优惠将不再准予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