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烟发〔2017〕14号)精神,推动制造业强市建设,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5号)、《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烟政办字〔2016〕57号)、《烟台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85号)和《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26号)等规定,市财政整合市级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设立“制造业强市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市发展先进制造业总体规划和建设制造业强市战略总体布局,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投入,加强联动。财政投入要考虑市与县(市、区)统筹配合,集中发力,形成全市范围内制造业强市战略投入合力。
(二)规范使用,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政策公平与竞争机制相结合。明确补助政策标准,压缩资金分配自由裁量权,保证市场主体获得财政资金的政策公平、标准统一、机会均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配套支持享受上级政策的项目、支持项目建设、支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支持创新成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品牌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融合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在烟台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诚信经营、在我市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近三年来无严重失信、失范及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应还财政性资金;符合《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烟发〔2017〕14号)支持范围的企业,对列入我市重点支持的“双50企业”,重点安排强市奖补资金。申报主体在申请奖补资金时,应当出具知悉《烟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26号)所规定“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出具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细则
第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国家支持资金额度1:1、省支持资金额度1:0.5,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配套。对于国家、省资金跨年度拨付的,按照资金到位时间计算,对于国家、省分批下达资金的项目,可分批次申请配套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总和上限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出额。
第七条 对符合《关于实施制造业强市战略的意见(试行)》提出的“7+N”产业发展要求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范围且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上或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新建或引进落户我市的人工智能、增材制造、集成电路等领域的国际领先高端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和软件产品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
1.对列入国家战略层面、重要领域的中外合作项目,投资营建的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和产业示范基地,连续5年、每年给予4000万元至5000万元支持。其中,对落户我市列入国家战略层面的中外合作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连续5年、每年给予5000万元支持;对落户我市由央企组织实施的属国家重要领域、具有国内最高水平、符合烟台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和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标准见附件),连续5年、每年给予4000万元支持。
2.对引进建设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的国内高端研究机构和产业化基地(认定标准见附件),连续5年、每年给予1500万元支持。
3.对引进建设支撑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国内首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研究机构(认定标准见附件),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省级唯一产学研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标准见附件),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通过“政产学研用”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按《烟台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指南》,经专家评审获批的烟台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对牵头单位给予40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在实际投入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后,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补助资金600万元,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取消试点建设资格,收回项目启动资金400万元。
第九条 对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1.对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企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50万元奖励。
3.对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照设备已实现的销售价格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和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首次入选“山东省100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制造业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成功的山东省电子信息行业优秀企业、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本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 7 —励,其中已享受政策的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再次认定为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被省级以上认定为工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品牌建设。
1.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三品”战略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获得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获得省、国家“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绿色发展。
1.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循环)示范的园区、企业、工厂且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终期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实施的重大节能工程(认定标准见附件),投入运行后节能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300元/吨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融合发展。
1.对采用智慧新模式的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经相关机构评定达到五星级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对在“烟台工业”云平台上注册登记的企业,按所提供的企业诚信信息(工商信息、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历程、经营状况、综合实力等)、产品品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经济运行信息等,按照企业上云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通过后给予2万元补助。
3.对社会投资建设的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服务平台投入情况、产业培育能力或平台服务的企业及用户数量等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4.对国家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补政策实施所需财政资金,第六条项目资金按规定比例承担;第七条、第十三条(2)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八条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5:5比例承担,市级财政对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和牟平区等六区区域内平台和基地项目给予倾斜扶持,实行“一事一议”;其他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对财力状况薄弱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定、公示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奖补资金申报主体对照本办法相关政策条件和要求,通过“烟台工业”云平台进行申报;同时,按照属地原则向同级经信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审定。对申请配套上级资金支持政策和其他奖励性资金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核查后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对申请项目类补助资金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根据申请资金类别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制造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制造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意见拨付相关县市区、企业;对于市、县按比例配套的奖补资金,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终结算。
第十八条 资金兑付。每一年度奖补资金分两次兑付,上半年奖补资金8月底前兑付,下半年奖补资金在第二年预算批复后兑付。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制定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二十条 制造业强市战略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主体在申报同时应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的效益、企业新增利润、税收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预期成效;对于平台类项目,要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进度安排和实现水平等建设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烟台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烟财预〔2017〕85号)有关规定,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承担主体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差”等级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中”等级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其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主体要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编写自评报告,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竣工投产达产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等方面,加强跟踪监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奖补资金情况进行随机核查。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平台和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相关标准认定及界定要求
一、列入国家战略层面、重要领域的中外合作项目、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和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标准
1.国家战略层面中外合作项目是指:(1)中外两国政府间合作的项目;(2)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导实施;(3)对我市制造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2.重要领域的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和产业化示范基地项目是指:(1)列入国家重点发展领域;(2)由央企组织实施,国内最高水平的产业化项目;(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的国内高端研究机构和产业化基地认定标准:1.属国家级研究机构; 2.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产业链延伸; 3.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 4.产业化前景好,属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环境友好项目,产业拉动力强。
三、支撑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国内首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研究机构认定标准:1.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权或认定; 3.以标准和质量认证为引领,带动研发、设计、制造相关产业发展。
四、省级唯一产学研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标准由省政府产学研合作牵头部门授权(或认定)的全省唯一的服务平台。
五、重大节能工程认定标准企业、工厂建设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用地、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节能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为重大节能工程项目。
六、智慧新模式及相关机构认定标准
1.智慧新模式的认定主要根据《烟台市智慧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要求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2.智慧企业评价体系由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管理、物流管理、质量管理、服务融产、决策支持、信息安全、两化融合、新业态和新模式共十类指标构成;
3.智慧新模式评价采用第三方评价的方式。企业申报项目后,第三方机构根据《烟台市智慧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资料评审,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的分值权重进行评价,并给出评价结论和报告。
4.项目评审采用定量评价方式,针对企业经营的具体数据,结合先进的指标权重评分标准,进行测算打分。根据测算分值确定智慧企业最终的星级评定。
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分别指由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和省统计局认定公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