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危险废物过境转移是指一国途径我国境内或管辖的其他区域向第三国转移危险废物的活动。在过境转移过程中,我国虽然只是途径地,不是危险废物移出地或接受地,但如果转移者控制不当或不力,极易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对我国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使我国成为危险废物污染受害方。为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国家主权,本条明令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包括经过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其他区域。本条规定的内容与我国已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和规定是一致的,是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定的。作出这一规定,不仅是我国为履行依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和措施,更主要是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主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