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研究、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以及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环境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研究、生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本条所指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主要是各种塑料薄膜和塑料包装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的比例越来越高,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白色污染”。对这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污染防治,本法第十八条等有关条款已作了规定。本条则从加强科学研究的角度针对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作了专门的鼓励性规定,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和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从科学的角度看,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是易回收利用的,就会减少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本,有利于成为固体废物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回收利用,使其重新进入产业链;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是易处置的,就会减少处置的成本,提高处置的效率,真正实现无害化处置;如果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在环境中是可降解的,那么即使这部分固体废物未经回收利用和处置直接被排放到环境中,也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得到降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可见,要从根本上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以新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取代旧的落后的产品是非常必要的。
二、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环境
我国目前的农用薄膜产量和覆盖面均居世界首位,每年用量都在百万吨以上。农用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其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有机氯化合物。由于使用后的农用薄膜残留物往往小而多,在自然环境中很难降解,很难拾捡,也易造成土地退化。模拟试验表明,如果土壤中残留的废农用薄膜达到37-45公斤/公顷,小麦和蔬菜就将分别减产7%和10%。农业部1990年对25个省、区、市的调查也表明,我国土壤中农用薄膜的平均残留量已经达到60公斤/公顷左右。为防治农用薄膜造成的污染,除了要大力推广使用易回收、易处置、可降解的薄膜产品外,本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实践中,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农用薄膜,应当加以回收重复使用,以减少薄膜废物的产生量。不能重复使用的,由于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可以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比如制造管道,或者利用其高热值,通过焚烧产生可利用的能源,或者重复生产PS泡沫餐具、编织袋等。考虑到使用农用薄膜的主要是农民,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强调的重点是要求其回收利用这些废弃的农用薄膜,并不要求使用者自行进行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废弃物资回收网络交由厂家或专门的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收集后运送至集中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都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