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决定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决定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此外,决定还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国妇联和地方各级妇联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