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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窈七  2017-02-09
  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上,委员们正在对法律案进行表决。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8月28日上午9点10分,人民大会堂二层常委会会议厅,正在进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表决。贺铿委员毫不犹豫地按下了赞成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中,他提出的修改意见被完全采纳,这一键他按得很舒心。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公安部提出,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建议予以维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将草案三审稿的这一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草案三次审议稿***百零二条

  在第三次审议的分组审议中,贺铿委员首先表示反对他说“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是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先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完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以所谓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为借口牺牲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他的发言得到了很多委员的赞同。李重庵、张志坚等委员在随后的发言中也说从立法的指导原则上讲,应重视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公民的自愿选择权并不矛盾。因为公民有权作出的选择之一就是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可以用它高效公正的处理来引导公民对它优先选择。这样对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也有促进,所以不一定要牺牲公民的自愿选择权来加强监督。

  法律委员会经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建议维持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即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维持,委员们普遍表示赞同。

  “增”与“减”都是民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审是在去年8月份,因为它涉及到老百姓平时生活的各个方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了充分征求意见,一审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草案一审稿发到了全国各省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重点法律院校、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收到了很多公民来信,收集到很多很好的意见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仅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多次进行了沟通,就我们的修改意见与他们交换意见,还到基层去,比如行政拘留所、派出所、居委会等,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草案一审稿修改之后,对条文的内容作了一些比较大的变动。”

  这里所说的“较大变动”主要体现在二审稿的一“增”一“减”。

  “增”是增加了规范和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问题。首先,在总则***条中增加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立法目的。其次增加了第五章“执法监督”,加强了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监督。

  “减”则是将一般罚款最高数额及拘留、传唤、办案的期限作了大幅下调。如将一般罚款最高数额从5000元减至1000元,将拘留期限合并执行最长30日改为最长20日,传唤期限从最长36小时改为最长12小时(三审时改定为24小时),办案期限则从最长90天改为最长60天。

  用委员们的话说,二审稿的修改加强了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彰显了以人为本特色。有关***则认为,对一部法律这样的修改是结构性变化,而这一变化正是以广泛的民意为基础的。

  体现民意的立法才是高质量的立法

  郭凤莲委员在7月份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发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之后,就把草案送到了山西省公安厅,组织他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8月23日的分组审议中,她在发言中列举了这些意见。为了提出有分量的审议意见,像郭凤莲委员这样在会外收集各方意见,甚至进行专题调研的委员还有很多。

  正是因为体现了民意,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贺铿委员说:“很多委员的审议意见都被采纳了,我对这部法律表示满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评价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说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安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为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同时,为保障公民的权利,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处罚的程序也更加公正,还增加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今年我们有意识地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只有体现民意的立法,才是高质量的立法,吴邦国说:“正是在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许多法律草案得以完善,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明显增强。”(尚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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