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一些来自医疗卫生行业的代表呼吁,这部法律应该将“医院治安管理”单列出来,专门作出规定。言下之意,医务人员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不知道医疗行业代表的这一建议最终会不会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我认为在一部普适性的治安管理法律中特别强调对医生的保护,并无必要。
医生凭什么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护士挨打挨骂现象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果考虑到“医患关系紧张”并不仅仅表现为“医生护士挨打挨骂”,患者遭受医生和护士的粗暴对待甚至恶意敲诈的情形,其实更不少见,那么,患者要求获得法律“特别保护”的理由,至少比医生的理由更充分。因此,医疗行业代表建议在普适性法律中突出对医疗秩序的保护,用意可以理解,但是,其提出来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从立法的价值诉求看,法律对医生权益与患者权益的保护,应该一视同仁,不可能将医患纠纷中的患者预设为无理取闹的一方,进而在一部普适性法律中特别强调对医疗秩序、即医生权益的保护。即使法律需要对某一群体的权利保护作出特别强调,这一优待也应该由博弈秩序中的弱势者所享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救济的“矫正的正义”。显然,在目前医患关系中,处于博弈劣势的往往是患者、而不是医务人员;在多数医患纠纷中,受到权利伤害的也是患者,而不是医生、护士。因此,即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医院治安管理”单列出来,也不能如医疗行业代表所设想的那样,体现为对医务人员的“特别保护”。
如果从立法的技术看,作为一部普适性的
国家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涵盖了医疗秩序方面的治理,而且医疗机构也不是什么特殊场所,将“医院治安管理”单列出来,有如画蛇添足,同时也给人一种厚此薄彼的印象。试问,既然医院的治安管理需要单列,学校、车站、电影院的治安管理是不是也应该给予同样的特别强调呢?
其实,当前医患关系的紧张、医疗秩序的失范,有其复杂的因素,并不是法律保护不周所导致。在重建与维护医疗秩序的问题上,医疗行业代表更需要躬身自省,而不是寻求法律的“特别保护”。如果制造问题的根源得不到清理,即使每一个医生都有保安护驾,也只能使医患关系的紧张进一步深化和隐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