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刘茸)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二审稿。审议中,有几位委员建议,少数民族医药纳入中医药定义之后,应对其发展给予一定支持。
本次审议的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车光铁委员认为,根据草案第2条对中医药的定义,少数民族医药已同传统中医药一并纳入中医药的统称定义范围。而就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现状来看,不仅中医药明显落后于西医药,而且少数民族医药也同中医药存有较大差距。此外,从发展历程上看,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一直处于相对分离状态,且在理论体系、诊断方法、用药方剂等方面也存有一定差异。
他建议,考虑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地方立法依据等因素,在中医药法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针对性和差异性政策规定内容。同时,在备案管理上也应当有所考量,草案第31条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备案制规定,备案工作由省级药监部门承担,但在基层尤其是偏远地区,中医机构和中药使用普遍存在规模小、用量少等实际情况,如果需要为患者配制传统制剂,还要去省城备案,确实很不方便,苗医、朝医等地方民族医药在当地备案也更为合理,因此,应当将备案责任层次下降到地市一级,由地方备案汇总后,定期上报省级药监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