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浙江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符合节能管理的“绿色建筑”,将享受到税费的优惠政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丁主任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资源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立法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制定《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既是加强节能降耗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杭州市贯彻国家和浙江省新近立法的需要。
在国家立法层面,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上位法的出台为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地方立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据了解,早在2006年,杭州就制定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确立了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已显现出来,根据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提升规范的效力等级,增强制度刚性。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围绕建筑节能适用性和经济性、条例适用范围和刚性、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明示节能信息等问题提交了审议意见。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草案规定了建筑节能工艺目录管理相关内容,以外墙保温为例,自2005年推广以来,仍未出现真正可靠的材料,大多材料耐用性不达标,不仅节能的效果大打折扣,还产生大量后期维修成本,客观上导致了更加不经济的后果。因此,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推广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和经济性,认定杭州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目录和限制目录应严格把关,对进入推广目录的必须实施动态跟踪,收集使用反馈,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专项资金奖励节能建筑项目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规定,草案结合杭州实际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度作了具体化规定,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作了明确和细化。
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的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研究与编制,民用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建设。
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为法定事项,且节能评估文件作为申请节能审查的材料之一,节能审查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以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具体对象与节点。
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草案规定了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对象,同时对节能评估和审查进行细化,规定节能评估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如此,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同时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凭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办理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