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近日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和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意义
问: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有哪些积极作用?为什么要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既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步骤,也是当前中央的重大工作部署。破产审判工作是实现破产法律制度功能,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我们立足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特点及其重要作用,决定在全国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首先,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是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增速回落是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一个重要特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仍是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最突出问题。较多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结构性矛盾突出,呈亏损状态。今后一段时间,这些企业将会作为“僵尸企业”进入重整或清算程序,这就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为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必须未雨绸缪,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配备足额、专业的审判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设立专门审判庭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环境的必然要求。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实现债务的有序清偿,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有序退出市场,使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困复兴,从而促进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在低位徘徊,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本该适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却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启动。这种局面阻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使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显然也不利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的开展。通过建立专门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机构的职能作用,促使企业通过合法方式有序退出市场,即使只有三分之一的吊销、注销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全国破产案件收案数预计也将有大幅提高。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从而实现破产法律制度维护良性市场环境和信用体系的制度功能。
此外,在法院设置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也是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美国,破产法为联邦立法,设立有专门的破产法院。韩国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部,受理首尔及周边地区的破产案件。德国在地方法院也有专门的破产法庭负责破产程序。从国外经验来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因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等特点,使其处于破产程序的核心主导地位,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裁判者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对于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推动破产法律依法实施、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总体思路
问:目前,全国法院破产审判机构的设立情况如何?请您介绍一下此次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总体思路?
答:总体而言,目前全国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机构的进展情况比较缓慢。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从2014年底以来我们在部分法院开展破产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看,凡是设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对于提升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也有助益。
此次我们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适应新形势的基础上推动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这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二是提高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三是与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和内设机构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四是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院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在具体工作开展上,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将坚持审慎、有序、科学、务实原则,分批次、分阶段推进。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将于近期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
与此同时,按照扁平化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并可根据案件数量适当调整。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原有机构总数限额内调剂不了的,可以先行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下一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调整到位。在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过程中,各地法院还应当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要加强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向破产审判岗位适当倾斜;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搭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目前,尤其要督促尚无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