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法律解读 > 法律解读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6-21
    【国家扶持项目】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进行了全面阐述,特别是对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哪些行政主体要配备法律顾问、设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履行哪些职责、具有什么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机关从实际出发设立法律顾问
 
    《意见》提出了“坚持分类规范实施”的原则,要求从实际出发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情况,选择符合实际的法律顾问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切实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三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二、按照“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和律师参加”的原则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意见》明确规定,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行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本单位同意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可以授予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同时还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提高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角度,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职责。《意见》规定了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五项主要职责。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意见》提出,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意见》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四是,《意见》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