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预防接种制度的规定。
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除某些传染病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易感人群的重要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特别是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预防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同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就需要按照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执行,本条款明确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条第二款中明确了对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是指不需要个人来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费用,其费用由国家、省两级财政分担。预防接种是成功的和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之一。这是国家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的具体体现。这就更能保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实施,保证受种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
当前,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肺结核和乙型肝炎。一些省份已将流行乙型脑炎、流行脑脊髓膜炎、风疹、流行腮腺炎纳入常规预防接种病种,将炭疽、布鲁氏菌病、鼠疫、森林脑炎、钩端螺旋体病等,根据情况纳入预防接种病种。狂犬疫苗普遍被列为可以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抓)伤后要求立即接种的疫苗。为保障出国人员的健康,对进入黄热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人员规定必须接种黄热病疫苗。目前,有些疫苗的预防接种,实行有偿服务,即个人承担疫苗费用及注射费用,如接种甲型肝炎疫苗、流行性感冒疫苗等。随着更多新疫苗的问世,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还会相应增加。
本条规定的预防接种对象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人,包括境内的中国人、港澳台地区的同胞以及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侨民及其子女、留学生等。预防接种的对象不分民族、信仰、性别和居住地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也应包括在内。
儿童时期缺少抵抗传染病的免疫力,最容易得各种传染病,因此,本法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做出特别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个体医生按其职责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
儿童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向施行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并妥善保存。规定接种前已证实有过自然感染或者已进入恢复期者,可免于对该病种的疫苗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