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述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这项规定有一个限制,就是停止的作业必须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不能要求停止其他的与此没有关系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本项规定也有一个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不相关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封存。在封存过程中,可以就地以张贴封条的形式进行,并要求不得随意启封和移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移至安全地区进行封存。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比如要求有关人员撤离现场,将相关现场封闭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临时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经导致有关人员死亡等;二是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比如,经过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则会导致有关人员死亡、患病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采取本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目的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不再具备时,比如事故已经消除或者已经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措施时就应当解除相关控制措施,比如该解封的解封,该恢复作业的恢复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