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通过,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老龄工作的关心支持,同时也说明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是满意的。”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主任于建伟这样表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新法)给老年人带来了哪些福音?
精神慰藉:分居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新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这一内容被视作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体现。
2012年6月底草案初审时,这一条款曾引起争议。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不同看法。
法律通过之后,老百姓有什么样的看法?2013年1月3日,家住北京、有3名子女不在身边的66岁老人吴女士向记者表示:“‘不探望’算是不孝顺吧,说是‘违法’太严重了。子女看不看父母全靠自觉,法律能有什么办法?”
上述疑问如何解决?新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在于建伟看来,新法充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的体现。
该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制度突破:老年监护制度首入法
“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新闻发布会上,于建伟对新法将“老年监督制度”入法给予高度评价。
该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6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项制度如何落实?“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创新,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2013年1月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落实这一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努力:加强宣传,让人们更多地认识到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老年人福祉;健全问责机制,老年人亲友、社区自治组织以及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监护人诚信评价制度,对列入红名单者在晋升提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缺少政府监督
2013年元旦期间,福建省厦门市市民王先生向当地媒体的“两会热线”建议:希望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把费用降下来,让利于民。
王先生的建议,在新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39条,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2033年将突破4亿。与此同时,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在鼓励民间投资养老机构的同时,要注意对养老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新法规定: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有名称、住所和章程、相应资金;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新法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该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社会保障:失能老人将获护理补贴
吴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将来“老得不能动”之后的生活表示忧虑:“城里的子女要上班,照顾不上;农村的子女也要忙着打工赚钱,咋能照顾老人呢?”
吴女士的担心,也有事实根据的。据悉,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所谓“失能老人”,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即为“轻度失能”。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在社会福利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来说也是一大福音。
此外,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丰富了现行法有关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优待老人的内容;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即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同时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