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交警在上海闹市区的普安路曙光医院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车未悬挂车牌,遂上前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时正在车内的孟先生辩解该车并非其所驾驶,自己只是帮车主看管车辆,随后其又从车内找出一张车牌被盗证明,称车牌上个月被盗,已向警方报案。虽然孟先生百般辩解,但交警仍认定其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
孟先生对交警的处罚并不认同,他坚称当时车辆处于熄火状态,实际驾驶人离开车辆外出办事,自己并非车主也不知道车辆的具体情况。何况当时其已出示派出所开具的车牌被盗证明。孟先生认为,交警的处罚错误,遂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中,交警部门出示了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及文字记录、视频等证据和依据,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自报警之日起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未悬挂号牌并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了孟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补办车牌应在合理期限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悬挂车辆号牌,未悬挂号牌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相关视频及照片均能证明,孟先生所驾驶车辆在当日未悬挂号牌,且驾驶人就是其本人,因此交警部门对孟先生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孟先生虽主张车辆号牌被盗且派出所已经出具接报回执单,其行为事出有因,不应予以处罚,但车辆驾驶人对所驾驶车辆的情况应当有基本了解,无牌车辆不得上路也是驾驶人应知的法律常识。被查处车辆车牌被盗后,车辆所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而是在1个多月后仍驾驶该车辆上路,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常理。因此孟先生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