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将有利于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
除文物保护法外,这次修改的法律还涉及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通过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必要的。
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取消和下放文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行政审批,要考虑国家文物安全。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的文化财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加强监管,进行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此次12部法律的修改只涉及国务院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条款,我国的文物保护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如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的原则,并特别规定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限制。政府部门在出资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应当通过与文物所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就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等事项作出约定,维护文物安全。
据国家文物局介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涉及民居及寺庙,数量不多,取消此项行政审批后,文物部门将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保护,不会对文物保护带来负面影响,也不会造成管理混乱。
法律委员会认为,总体上看,这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作了认真研究论证,条件比较成熟。对有关法律需要修改的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深入研究,适时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