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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yir  2016-09-26
  【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援助】***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属于珍贵树木。
 
  第四条市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为全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城乡管委、财政、国土、规划、文物、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权利和义务,对损毁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八条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实行特级保护;三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实行一级保护;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九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下八十年以上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保护。
 
  第十条 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进行动态监测。
 
  古树名木每五年普查一次。
 
  第十一条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标明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保护标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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