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 法律扶持】***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水土保持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