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湖州市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促进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降低服务中介收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全面完善投资项目“全流程”、“三联动”审批制度和代办服务机制,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改革,创新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及承诺验收制,强化联审联办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银行、证券等27个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他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保留34项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根据《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建立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共同监管机制。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落实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上网工作,降低企业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创新保证金模式,在招标活动中,继续贯彻执行年度保证金联保制度,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模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广泛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招标,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力争年内电子化交易平台全覆盖。对于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项目的交易费予以全额减免。(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符合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动漫制作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率先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落实部分新能源电池、涂料产品免征消费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八)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支持。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等所得税事项可以按规定选择特殊重组税务处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免(停)征船舶港务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等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暂包括已经并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对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国内植物检疫费计算比率降低0.05%。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质监技术机构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减半,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当年委托检测费用。自2016年3月5日起,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标准降低30%、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收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人防办、市质量技监局、湖州检验检疫局)
(十)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实行动态调整。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对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实行优惠气价政策;配套费按照最高100元/日方暂时收取,通气后通过用气量全部返还;建设部门开挖费减半收取。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一般项目安全评价、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服务、电磁环境检测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执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
(十一)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各行业协会商会需建立独立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十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降至2%,调整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1.5%和0.5%。(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八类。市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每一至三年可对用人单位费率进行浮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四)下调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市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至0.5%。(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执行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七)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给予三个月内分期缴纳的缓缴期。(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引导商业银行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监局)
(十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股改、上市挂牌政策,加快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分类分层推动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股权置换、发行公司债进行再融资、再投资和并购重组。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大力引导和推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股权投资”、“外资并购”、“股东贷款”等方式募集海外资金。发挥湖州外贸金融服务平台对外贸企业的融资促进作用,扩大贷款受惠企业覆盖面。通过资产整合、提高企业信用评级、加强产品设计等措施,着力推动一批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和债券发行。加大金融新业态的培育力度,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大力推进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加快筹建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构建新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经信委)
(二十)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深化“百名行长进千企”大走访活动,组织银行行长2年内走访4万家小微企业。深入开展全市小微“三年成长计划”及小微金融服务活动,营造银企对接氛围,增加小微企业授信、创新小微金融产品、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的质效和覆盖面。加强政银企对接,做好银税互动行动落地。落实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加快长期停产停业扭亏无望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腾出资源、空间给优质企业。同时,继续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工作。切实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维护全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继续全面实行税款电子支付,推广“汇总征税”模式,对多批次进口货物的企业实行按月汇总计征税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继续实施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无纸化管理,湖州海关不再每票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出口结关数据通过海关总署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缩短流转时间,助力出口退税提速。取消企业报关预录入服务费,减少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湖州海关)
(二十二)加快工程造价结算款支付进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期限和方法。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推行过程结算和无异议先付的竣工结算审核办法。对于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与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通过合同履约检查来有效督促发承包双方合同履约行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降低要素资源价格
(二十三)落实电价气价调整政策。贯彻落实省级部门电价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产品初加工中的秸秆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发电企业环保电价政策,对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上调2.7分(含税,下同),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分,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0.2分。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地方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推动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执行浙江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和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推进电能替代工作,落实电能替代优惠措施,免除企业锅炉煤改电配套电力项目设计费用、外部接入费用,平价收取配电配套工程设备费、施工费,提供变压器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降低企业煤改电技改费用。积极推荐35KV及以上工业企业(除造纸、印染、水泥、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参与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对符合条件单独立户装表计量的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用电,可执行居民电价。从2015年11月20日起,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价格由4.33元/立方米下降到3.58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
(二十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落实已经出台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十条的通知》(湖政发〔2014〕1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空间换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28号)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创新供地方式,组织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区域试点工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出让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完善工业用地政府回购、流转和收储机制。下调市本级工业、仓储、研发等用地履约保证金比例,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5%收取,其它用地按不低于土地成交总价的3%收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五)降低运输成本。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船舶通航条件,发展大吨位船舶,降低燃料消耗;提升水运信息化监管水平,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倡导非现场执法模式;建立水运物流公共信息化平台,提高船舶周转率;推进LNG、纯电动动力船舶改建试点,促进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六)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口岸、港口码头、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等服务收费。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实行税收返还政策,降低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等相关税费政策,内河码头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收取,商业银行给予物流龙头企业优惠贷款。口岸机构降低通关费用,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和产地证签证费,减免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购买进出口商品技术检测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湖州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优化通关环境。继续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大力引导企业选择属地报关报检作为申报地、验放地,以“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强化信用管理和风险分级,全面实现“出口直放,进口直通”,充分享受区域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红利。做大做强临港经济,优化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办理手续,推行无纸化作业,提高报关单修改、撤销效率。提供“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服务,完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机制,全面推行“一次申报”,扩大“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适用范围。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推广行政审批网上作业。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便利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责任单位:湖州海关、湖州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政策支持
(二十八)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实行亩产税收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减免税方式用于支持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二十九)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龙头企业兼并关联企业,整合产业链,提高竞争力。对资产过户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额奖励企业。工业企业重组后技改项目享受零土地技改政策,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超过上年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三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按照1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额度,安排500万元的湖州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引导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银行和政府共同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努力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一)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在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湖州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加快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积极争创“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努力培育出口竞争新优势,对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湖州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
八、健全保障措施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由湖州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区域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清理涉企收费、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四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开展企业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加大乱收费行为曝光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市审计局)
(三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加强对企业降本增效的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三县可参照执行,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