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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3-29

为了更好地开展税收宣传工作,市局结合第2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组织力量,汇编了《税收政策宣传手册》,希望此次汇编能够便于广大纳税人充分掌握和利用税费优惠政策,为广大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

因时间仓促,在归类、编排、内容上的疏漏在所难免。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四月

 

支持台商创业创新
促进台州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台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市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3.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二、支持台商科技创新

(一)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通过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一次性报备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连锁经营超市企业应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四)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地税部门备案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送资料: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支持台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税部门备查。

附送资料: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三)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四、支持台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资料。

 

五、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台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相关权限部门对集约化指标、环保指标、节能指标、安全指标等考核指标的认定证明;

3.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的,须报送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六、支持台商发展软件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一)对我市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送资料:

企业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2.动漫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

 

(三)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等的认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支持台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附送资料:

企业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支持台商制造业分离服务业

(一)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业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二、三产分离的服务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服务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

附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支持台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评估)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及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附送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已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附送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证明资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附送资料:

1.减免税备案申请;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5.项目***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十、支持台商从事海洋经济发展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送资料:

 

(四)台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附送资料:

 

十一、支持小型微型台商企业发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其他企业。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送资料:

1.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条款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附送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附送资料:

 

十二、支持台商企业支持和促进就业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附送资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附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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