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加快转型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5〕65号)第32条、第33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盐财企〔2011〕309号)规定,为做好企业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及《海盐县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13年本)》鼓励类和允许类,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2.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必须完成当年度的节能目标任务。
3.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必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二、补助标准
1.企业节能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煤、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5%限额50万元的补助。
2.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项目,实际节能率达到10%以上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给予10%限额100万元的补助,合同能源机构、建设单位各得50%。
三、申报要求
1.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为三年内(含申报年度)备案(核准)的项目。
2.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全面竣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申报。
3.所申报设备名称、数量必须在项目备案(核准)范围内,购置日期在备案(核准)日期之后。
4.所申报设备是指企业直接用于生产(节能改造)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设备投资额以剔除进项税后的价格(不含税价)计。非生产设备:指直接用于生产以外的设备不予计算。相关费用:安装、调试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计算,如在安装中的备品配件、材料、设备基础、作业台、电线、管道等。
四、申报材料
1.海盐县企业节能改造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本通知第二条***款,见附件一)。
2.海盐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见附件二)。
3.项目竣工承诺书(见附件三)。
4.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5.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节能登记表)复印件。
6.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等复印件。
8.生产性设备清单(见附件四)。
9.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企业要对所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经信局。
六、其他事项
1.本县辖区范围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的单个项目,不得以集团名义将多个企业或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并申报。同一投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扶持资金。
2.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企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除节能改造外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财政地方贡献(财政地方贡献:按当年增值税20%、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城建税80%入库数之和计算)。同一项目可享受省级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4.对在审核及审计中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
补助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
补助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