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比例大于25%且为***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农资、农产品、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
(二)农产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建设项目;
(三)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场所建设,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建设项目;
(五)日用消费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六)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已建成验收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省本级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各地供销合作社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以前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当年预算规模、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结果进行分配,分配的资金下达到市级、直管县财政部门。项目法资金分配方案由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级、省直管县供销合作社和财政部门联合采取***评审、公开答辩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省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申报项目由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果应通过供销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其中,市级、省直管县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 省直管县供销合作社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同时要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纳入“涉企系统”管理,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供销合作社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否则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的监督检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合作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各类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