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采编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4-12-29 适用企业类型:初创,成长,成熟,大集团 适用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内容类别: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导读:
政策目的: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腾笼换鸟”力度,以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对象:
本县辖区内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调整对象。本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为减免对象。
主要内容:
(一)范围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 (1)芹阳办事处所在地,国庆村、星群村、小桥头村、龙潭村、岙滩村、桃溪村、高坑坞村、山甸村、金丰村等行政村;(2)县工业园区,新安村、青联村、下溪村、独山村、下茨村、朝阳村等行政村。年适用税额为8.0元/平方米。 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工业园区、华埠镇政府所在地,华一村、华阳村、华锋村、华东村、华民村、毛力坑村、金星村等行政村和果木场。年适用税额为6.0元/平方米。 池淮镇、马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及芹阳办事处和华埠镇除一、二级用地范围外区域。年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级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
(二)考核方法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
(三)差别化减免
企业亩产税费 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率 10万元以上 70% 5-10万元 50% 2-5万元 30% 2万元以下 不予减免
(四)其他规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对列入当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8号公告办理。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五)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开政办发〔2014〕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我县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以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建立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费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本县辖区内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调整对象。本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为减免对象。
(二)范围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1)芹阳办事处所在地,国庆村、星群村、小桥头村、龙潭村、岙滩村、桃溪村、高坑坞村、山甸村、金丰村等行政村;(2)县工业园区,新安村、青联村、下溪村、独山村、下茨村、朝阳村等行政村。年适用税额为8.0元/平方米。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工业园区、华埠镇政府所在地,华一村、华阳村、华锋村、华东村、华民村、毛力坑村、金星村等行政村和果木场。年适用税额为6.0元/平方米。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池淮镇、马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及芹阳办事处和华埠镇除一、二级用地范围外区域。年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除一、二、三级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
(三)考核方法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费合计数,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入库税费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费款、征管评估查补税费款。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收、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税款统计以税款所属年度为准。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义务人当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四)差别化减免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企业亩产税费5-10万元,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0%;企业亩产税费2-5万元,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以下,不予减免。
(五)其他规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对列入当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形的困难减免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8号公告办理。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