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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谨如  2017-05-15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福建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对福建省内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全省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助的范围包括《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属于福建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范围的县(市、区)。

  在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各占50%权重。其中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即按2012年纳入补助范围县(市)的限制开发区域人口、面积和限制开发区域人口比重、面积比重4个因素各占25%权重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以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相应奖励或扣减,以上三项合计的扣减比例不超过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50%,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当年生态保护补助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总额的30%。

  此外,按照“人往沿海走,钱往山区拨,沿海发展产业,山区保护生态,发展‘飞地’经济,促进山海互动”的精神,为鼓励相关地区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飞地”经济,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相关地区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县或者其他沿海发达市、县(区),通过设立“飞地”产业园等形式发展“飞地”经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已产生财政收入的,从2012年起,福建省财政将对其通过年终结算,从对方分回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年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300万元封顶。

  对局部禁止开发的区域,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不重复补助。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用规范的公式法分配计算,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公开透明。我省还将加强监督,确保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取得实效。”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今年省财政新增安排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为5.21亿元。增设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相关地区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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