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条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1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是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研、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企业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在区内受聘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实施本细则资助科研项目的执行期限;
2、系单位技术创新研发的领军者或骨干,在科研活动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曾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大发现、发明或做出重大贡献者。
3、已在本细则资助项目执行期内且尚未完成验收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条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3项研发计划项目,且均符合提升科研、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已进入区级及以上的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请者应具有的科研支撑环境
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科研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能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扶持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并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请“扶持计划”需填写《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申请表》(另附),并附申请人的相关业绩材料、资质证明(如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科技贡献证明等材料)、工作聘任合同等,上报依托单位。
第八条依托单位可进行预评审后择优推荐,每次推荐不超过二人,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区科委。
第九条区科委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与研发项目,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对其进行评审。按照择优评审的原则,提出“扶持计划”资助人员10名左右,由区科委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由区科委正式列入“扶持计划”资助人员名单,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经审定后报送区政府;。
第十一条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由区科委和其依托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扶持计划”的项目合同;每项“扶持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对通过审签同意的每名申请者资助不高于1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先资助70%,项目验收后再资助30%。
第十三条“扶持计划”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执行期内的科研工作,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区科委将会同项目的依托单位,对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扶持计划”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该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作为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证明;科技研发成果主要完成人的证明等),以及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申请人依托单位应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报送区科委验收。
第十五条凡得到本办法专项资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应标注“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资助”的字样。
第十六条列入“扶持计划”资助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报告,经区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列入“扶持计划”的人员或单位如弄虚作假的,经区科委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追回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普陀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条根据《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普委【2011】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扶持计划”)是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研、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普陀区的企业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在区内受聘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覆盖实施本细则资助科研项目的执行期限;
2、系单位技术创新研发的领军者或骨干,在科研活动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曾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大发现、发明或做出重大贡献者。
3、已在本细则资助项目执行期内且尚未完成验收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条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3项研发计划项目,且均符合提升科研、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已进入区级及以上的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请者应具有的科研支撑环境
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科研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能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匹配支持;申请者应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扶持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并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请“扶持计划”需填写《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申请表》(另附),并附申请人的相关业绩材料、资质证明(如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科技贡献证明等材料)、工作聘任合同等,上报依托单位。
第八条依托单位可进行预评审后择优推荐,每次推荐不超过二人,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区科委。
第九条区科委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人与研发项目,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对其进行评审。按照择优评审的原则,提出“扶持计划”资助人员10名左右,由区科委复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条 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由区科委正式列入“扶持计划”资助人员名单,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经审定后报送区政府;。
第十一条经区政府审签同意后,由区科委和其依托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扶持计划”的项目合同;每项“扶持计划”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对通过审签同意的每名申请者资助不高于1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先资助70%,项目验收后再资助30%。
第十三条“扶持计划”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执行期内的科研工作,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区科委将会同项目的依托单位,对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扶持计划”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该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如:作为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证明;科技研发成果主要完成人的证明等),以及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申请人依托单位应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报送区科委验收。
第十五条凡得到本办法专项资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应标注“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人才专项扶持计划资助”的字样。
第十六条列入“扶持计划”资助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出国一年以上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出报告,经区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列入“扶持计划”的人员或单位如弄虚作假的,经区科委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追回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普陀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