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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dhy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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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办[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

  “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要把汇总数与历年上报的统计数进行比对,确保口径统一、数据真实、数字无误。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有误差的,要客观说明情况。在确保数据准确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成效,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

  二、客观分析《规划》实施进度

  在总结成效基础上,各地区要对照《规划》分配本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客观评价《规划》的实施进度(截至2015年底时的实施进度)。

  一是已经提前完成,或接近完成《规划》建设任务的省份,要列明数据,并明确提出今后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攻方向和资金投向。二是《规划》实施进度与时间进度基本匹配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三是《规划》实施进度低于时间进度的省份,要深入分析出现问题的症结和原因。既要实事求是摆出问题,又要从主观、客观多个角度查找原因,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地方实际,主动作为,为解决问题积极出谋划策。

  要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科学测算和分析“十三五”期间剩余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规划》建设任务不重、实施进度较快的省份,要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措施,确保到2020年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鼓励这些省份在保证完成任务、确有余力的前提下,再适当调增任务,国家农发办将继续予以必要的资金倾斜和支持。任务较重的省份,要按照新常态下适当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论证到2020年本地区完成《规划》任务目标的可能性。

  三、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对策办法

  各地区特别是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抓紧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对策和办法。除今后几年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外,还必须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在资金投入上,可以探讨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入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度的可行性;可以探讨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增值收益,或者将一二三产业融合、不同收益的项目打包搭配、建立运营补偿机制做法,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可行性;还可以探讨由地方政府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发行长期建设债券等,采取“地方先建、中央后补”方式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新模式。在资金使用上,可以探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合力建设,统一算账,各计其功。对因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将开发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如何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可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建设主体上,可以探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自主规划建设,财政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在管理机制上,可以探讨把剩余建设任务目标分解到年,按绩效预算方式逐年下达任务、安排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的可行性。

  总之,各地区要以目标为导向,结合地区实际,广开思路,集思广益,加强研究,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设想以及拟采取的具体举措,为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和推进“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将“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规划》实施进度、“十三五”期间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对策办法等,以《规划》中期评估自查自评报告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

  (二)请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自查自评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农发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jnfbxmglyc@163.com)。

  (三)自查自评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宜,可联系国家农发办土地治理项目处详细咨询。

  联系电话:010-68553357、6855336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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