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亟待加强金融监管(网络配图)
省徐州市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名社员日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去年5月,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倒闭,至今仍无法返还本金和利息,涉及金额达千万。
贾汪镇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辖镇。近日,贾汪区政府发布公告称,贾汪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约谈合作社借款人等,达成还款计划并督促实施;自2015年底至今,因借款人缺乏资金,导致还款计划搁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贾汪区农村资金合作社问题”联合调查组,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全区类似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措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事件并非个例,这与其背离互助本质、缺乏金融监管不无关系。
涉及资金达千万
贾汪区政府公告称,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月,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于2015年5月22日关门。
据上述社员提供的一份由江苏富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5月期末资金结存明细,共633笔(236户)尚未兑付,股金997.559万元,应计利息约16.83万元、分红30.23万元。该社员称,去年7月底,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股金退还计划,但是后来并未兑现承诺,目前退还率不足15%。
前述贾汪区政府公告称,截至目前,已经兑付225户,金额1368954.6元,兑付比例分别为本金的12%-20%不等。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贾汪镇政府审批、贾汪区委农工办审查、贾汪区民政局发证。其中,贾汪镇政府审批时间为2011年12月14日,而合作社提供的最早入股单据日期却显示为2011年1月20日。
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起人为陈梅等10人,陈梅是贾汪镇宗庄村人,也是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法定代表人。但是,陈梅回复上述社员短信称,她只是名义上的法人,不是实际经营者,有些问题也不太清楚。上述社员表示,刘玲才是实际经营者,即借款人。刘玲为贾汪区青山泉镇人,且并非社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刘玲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她有个工厂,陈梅曾将合作社的500多万元资金借给她使用。2012年,因工厂倒闭,陈梅担心刘玲还不上这笔钱,无法向社员交代,为了逃避责任,将合作社转给了刘玲经营,但上述社员表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刘玲接手合作社后继续经营到2015年倒闭时,需要偿还资金已累积至上千万。
据上述社员提供的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营业厅“互助资金投放制度”,其中的资金投放原则显示,互助资金在本镇区域内,按照短期、小额、比例控制原则投放,主要用于解决农户生产、生活流动资金的不足,单户借款额不得超过基础股金的15%。
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业务主管单位为贾汪区委农工办。
据当地媒体报道,贾汪区委农工办曾表示:“为促进资金互助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贾汪区农工办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包括日常监管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严格资产负债表、存款对账单等材料报送工作。”
然而,上述审计报告指出,依照贾办[2008]45号文规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检查中合作社只提供了入股单、结息单、分红单等相关单据,未见账册、财务报表,合作社未按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次拨打贾汪区委农工办相关负责人电话,截至发稿时均无人接听;刘玲回复“稍后联系”,但截至发稿亦无法联系上;陈梅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亟待加强金融监管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事件并非个例。去年11月,据媒体报道,江苏省盐城市多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
“真正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待发展,本来是件好事,但现在很多打着资金互助名义,进行不规范经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主要存在三种问题,第一种最严重,假借资金互助名义诈骗,圈钱挥霍;第二种是借助名义筹资,用于自身企业发展,涉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第三种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互助资金损失。
白澄宇认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本质,是资金来自社员,在社员内相互拆借,而且不追求营利,否则有可能发生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倒闭事件屡有发生,还与缺乏金融监管有关。
据江苏新闻广播报道,近年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江苏各地快速发展,目前已超400家。2015年11月,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称,建立由省金融办、省委农工办、省农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单位参与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意见》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能。
南京金东小贷公司总经理嵇少峰拥有多年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经验,他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目前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般由地方农工办主管,但农工办不是金融监管部门,不熟悉金融业务,不一定能管好,建议由金融办监管。”白澄宇也建议,目前缺少顶层设计,需要中央出法规,由地方金融办监管。
华东某地金融办负责人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类似形式的组织应该由地方金融办监管。原因在于,首先,地方农工办等部门对金融业务相对不够了解,金融风险把控能力相对有限,而地方金融办拥有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团队、经验、制度等优势;其次,这类组织一旦出现风险,当地政府需要承担属地责任,而地方金融办负有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有这个责任;最后,从业务发展来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实际操作可能会超出互助形式,具有逐利性,必须加以制约,需要地方金融办加强风险把控。
上述金融办负责人还透露,目前该地已经进行探索,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类似形式组织已由该地金融办监管。(作者 谢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