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网讯:三大目标与四大扶持政策,国家对绿色矿业发展做了这些规定!
一、绿色矿业发展历程
早在2000年,时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在《走绿色矿业之路——西部大开发矿产资源发展战略思考》中,首次提出了“绿色矿业”概念:
即在矿山环境扰动量小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前提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形成了“绿色矿山”概念的雏形。
十多年来,尤其是最近3年来,我国矿业绿色发展明显提速。
截至目前,国土部在全国确定了四批共661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分布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涉及油气、煤炭、有色、冶金、黄金、化工、建材、非金属等行业,在我国矿业绿色发展大潮中闪耀光芒,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四大政策支持
01
矿产政策
优先支持: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出让等,依法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深部矿权: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02
土地政策
规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成本压缩: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调查核减: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复垦盘活: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03
财政政策
资金倾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
奖励支持: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减免税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4
金融政策
三、绿色矿山建设三大目标
今年初,《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意见》也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三大建设目标:
一是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二是构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引导形成有效的矿业投资等。
三是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