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项目】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和外地来韶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地政府补贴的,参加本地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者,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以及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原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原求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