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会议强调,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也意味着,有关国、地税要不要合并的争论也可以告一段落了。在征收征管体制上,将继续维持两套税务机构平行运行的格局,只在职能界定、职责分工、责任不清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厘清、调整与完善,以避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交叉和打架问题。那么,为什么对这样一种已经为社会所诟病的征管体制,决策层却不采取合并措施呢?笔者认为,此举或为在下一步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中,给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留空间。
众所周知,税务机构分设发生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时,由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过低,严重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削弱了中央在财政转移支付、平衡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缩小地区差距等方面的能力。因此,在制定分税制改革方案时,也提出了将税务机构分设为两套体系的设想。其中,国家税务机构负责中央财政收入的征缴工作,地方税务机构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征缴。
实践证明,税务机构分设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在清理欠税、防止税收跑冒滴漏方面作用非常明显。也正是因为财力有了保障,这些年来,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各种专项基金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工程等,都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从而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但是,随着各种欠税的逐步减少,企业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和税收关系的不断理顺,尤其是经济增长速度逐步放慢、税收增长潜力变小,两套税务机构职责交叉、职能不清、重复征税、相互打架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问题越来越严重,很多地方已经出现比较严重的税企矛盾。
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业界,都出现了比较强烈的将两套税务机构合并的声音。特别是专家、学者,对两套税务机构合并的呼声更高,甚至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在两会上提出将两套税务机构合并的提案和建议。
事实上,是否将两套税务机构合并,问题已不在机构本身,而在于其在运行过程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很显然,单从目前两套税务机构的运行情况来看,继续分设已经是弊大于利。但是,如果站在改革的角度,站在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的角度来看,两套税务机构独立运行还是有必要的。原因就在于,各项改革正在逐步到位,如房产税、遗产与赠予税、物业税等的逐步开设,且大多可能在税种划分时被列为地方税,同时还有可能将税收的立法权交给地方,那么地方税务机构保留的意义也就会越来越大。
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对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没有涉及两套税务机构的合并,而是继续维持现有格局。这可能还是出于改革方面的因素考虑,是为下一步地方立法权扩大后的工作开展留下更大空间。那么,对国、地税要不要合并的争论,也可以基本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