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规则将专用校车划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大中型专用校车两类,并从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等6个方面对生产这两类汽车的企业准入条件作出规定。
与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校车使用方面来规范校车安全不同的是,此次工信部发布的校车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是从校车生产的源头来规范校车生产的安全性,从源头确保校车安全。
《规则》明确,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专用校车产品中,轻型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专用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规则》还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相关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且在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符合性、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对于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方面的限定,《规则》要求申请企业前3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此条标准与5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标准相同,而比初稿中3年累计生产销售5000辆的准入要求有所降低。
《规则》对校车产品的质量保证作出严格的规定,相关企业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产品标识和可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