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正式发布,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而此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于缺陷调查范围方面的表述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793次,共涉及汽车1688.5万辆。实施汽车召回次数逐年增加,涉及车辆数也不断攀升。2009年,我国汽车召回数量首次突破100万辆,2013年这一数字超过530万辆。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越来越多的车企开始外包零部件生产业务,原厂生产零部件比率下降。专业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为车企压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今年7月,本田公司召回300万辆汽车,祸起供应商日本高田公司。受到高田气囊问题波及的企业远不仅日系车企,宝马、克莱斯勒、福特也牵涉其中,有超过7家车企受到牵连。
美国多部法规对汽车召回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采用原厂配件配备的整车出现批次性缺陷问题,通常由整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而如若整车中的替换汽车配件出现批次性问题,则由替换配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召回。
然而,目前我国汽车召回采取对存在缺陷车辆进行整车召回的方式,没有专门对零部件进行召回。这意味着,如果生产商发现自身产品某一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对消费者所购涉案车辆整体召回,对零部件进行更换,过程较为复杂。
10月15日,丰田汽车又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大规模问题车辆召回,共计轿车167万辆。根据丰田公司的公告,该公司生产的数款车型因3类问题召回:第一类问题出现在刹车系统,涉及80.2万辆汽车,多数车辆在日本和中国销售。第二类问题出自存在着火隐患的输油管,涉及召回车辆75.9万辆汽车,包括丰田高端品牌“雷克萨斯”和“皇冠”车型。第三类问题出现于同样存在着火隐患的燃油吸油盘,涉及10.9万辆汽车,主要在日本销售。据统计,此前问题车辆的召回,有30%左右都是因产品零部件存在缺陷导致。“不靠谱”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也就此进入监管层视野。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庆泽表示,跟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以及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处罚金额存在差距,表示我国汽车召回在对零部件生产企业监管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专家谭秀卿曾经表示,涉及安全问题的零部件企业也在召回范围,有利于促使零部件企业更加关注汽车召回,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更有业内人士提出,零部件质量与汽车安全密切相关,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方法来监管,从产品生产、装配、销售到维修都可以进行信息追踪。建立产品信息库很有必要,每个正规零部件都有特定编号,在汽车维修更换中都应有记录。
侯庆泽还提醒消费者,依照《条例》,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更换部件外,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修理、退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