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审查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