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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6-08-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近日联合下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的基础上,针对其他矿产及自然资源的改革沿着同一方向推进。根据5月10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21种资源品领域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样设定在7月启动。

    此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将与资源税改革一起,成为资源管理的新“准绳”,并为部分资源相关行业带来新的投资机遇。

    水务行业成中长期赢家

    根据《办法》,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0;省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等免征水资源税。本次改革选择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即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中银国际研报认为,上述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希望改变以往水资源费征收不力的局面,同时也为即将出台的环境费改税、水权交易等政策进行铺垫,倒逼排污企业主动寻求改造。因此,符合环保行业“效果化”变革趋势的中水回用行业,包括掌握污水处理回用、再生水核心技术的南方汇通、碧水源等值得关注。

    报告强调,从中长期看,整个水务行业将成为水资源税改革背景下的大赢家。一方面,以往工业企业凭借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逃避费用征收的局面将不再出现。据测算,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范围推开之后,增量税收将达到约200亿至300亿元,较目前规模有较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办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有利于污水资源化变革。

    有水资源行业分析人士指出,鉴于目前水电水资源费的计费基本按每千瓦时5厘计算,本次政策相当于将该部分成本转为资源税,对水电行业影响偏中性。

    资源税改革7月推行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启动的时间是在7月。同时,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7月1日起,在21种资源品领域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通知》,将有色金属原矿销量按每吨0.4至30元计征收,改为按有色金属精矿(铝土矿仍按原矿)售价的2%至8%计收,将税收与资源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具体税率为:铅锌矿、镍矿、锡矿2%至6%,铜矿2%至8%,铝土矿3%至9%,金矿1%至4%。这意味着,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税收相应增加;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税收随之减少。这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分析人士表示,将“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是此次资源税改革的核心;至于各类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则是按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统筹考虑以前年度矿产品市场价格因素以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金额后确定的。

    据媒体报道,本次资源税改革将赋予地方政府确定部分资源税目税率、税收优惠以及提出开征新税目建议等税政管理权。换言之,地方政府不再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而是可以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主要应税产品的差别化税率。因此,资源税改革之后,资源丰富地区政府并不会陷入税收窘境。

    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

    针对上述资源税改革原则及内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资源的使用应按市场原则进行,本次资源税改革很好地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要素的做法。

    需要强调的是,通过“从价计征”更好地体现市场原则、推动资源利用效率,资源利用中的环保责任也没有被忽略。

    正值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

    《意见》提出,合理设定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施管控,强化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同时通过划定并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业内人士称,《意见》勾画出的这条“红线”,将与作为资源税改革核心的“从价计征”原则一起,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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