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还建议,实施赔偿时,一旦企业破产,应当先行给付消费者损害赔偿。或者发生企业拆分、合并时,有必要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企业行为给予有效监督。
老百姓的日常消费或将得到更科学全面的法律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27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责任。
欧阳淞委员认为,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比起现行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总体上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更加注重正义与公平的发展趋向,体现了经济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他认为,其主要进步有几点:
一是从总体上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性;二是更加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公益性;三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网络销售等新交易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许多具体要求,使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焦点一:将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
内容: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大对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将原来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传递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的鲜明信号。
解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说,老百姓深受假冒伪劣之害,因此加大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力度,非常必要。坑害了消费者,经营者要负***责任,如吊销执照或者进行巨额赔偿,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王胜俊副委员长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加大赔偿力度,借鉴法的有关赔偿标准,将“三倍”修改为“十倍”,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惩处欺诈行为,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温孚江委员表示,赞同对假冒伪劣产品重典治理。假冒伪劣产品不单单侵害了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还建议,实施赔偿时,一旦企业破产,应当先行给付消费者损害赔偿。或者发生企业拆分、合并时,有必要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企业行为给予有效监督。
王晨副委员长最后还提了两方面建议:一是希望法律进一步修改能够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好,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如《侵权责任法》、《广告法》、《合同法》、《农业法》、《种子法》等等。二是对一些新消费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进一步规范,保障新型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促进网络经济。
焦点二: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
内容: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解读:王胜俊副委员长认为,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立法意图是积极的,但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研究:首先,无理由退货会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什么影响,需要进行充分评估。第二,不仅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还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进一步评估,既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要有利于法律能够顺利正确实施,有利于减少和化解交易市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辜胜阻委员也认为,目前很多网商感到经营压力很大,在立法上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也要注意严防恶意退货,还有对后悔权的滥用,要做到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权益的平衡。对于退货成本的分担,应区分不同情况。
刘振伟委员建议延长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退货时限,或者明确七日内寄出即可。比如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可能有七日之内寄不到的问题,这样也体现了对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农民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焦点三:增加规定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
内容: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明确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据此,今后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或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认为,应该增加通过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保护条款。现在电视广告成为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有些电视台对广告的内容根本不审查,也不承担责任,作为大众传媒必须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要承担责任外,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还建议,要求广告发布者,以与发布虚假广告使用同样版面、同样频道、同样时长、同样频次、同样方式刊登澄清广告。因为发布虚假广告影响十分恶劣,仅进行处罚不足以消除其所带来的不良社会效果,广大消费者仍被虚假广告所误导。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经验,采用刊登澄清广告的做法,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的社会监督,促使其加强自律,谨慎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