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婚嫁女及新生儿合法权益;确认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强拆违法;督促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惠民新政策新规定……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件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这8件案例中,有3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1件涉及行政协议。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说,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充分保障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中,房山区住建委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两人排除于在册人口之外。
类似的情况多有发生,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
在本案中,王风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裁决。一审法院判处驳回王风俊诉求,王风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在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中,王艳影与房屋征收办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按每月996.3元的标准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后,王艳影以《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有关超期未回迁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双倍补助费。法院终审支持了王艳影诉求。
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包罗万象,但依然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此案判决明确了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督促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及时准确地适用各种惠及民生的新政策、新规定,对如何处理行政协议约定与既有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序违法坚决予以纠正
不动产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此,法院坚决予以纠正。在8件案例中,就有2件这样的案例。
王江超诉当地住建部门案便是其中一件。在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危房,长春市九台区住建部门据此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王江超等3人对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法院判决认定,九台区住建部门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不予支持。
对于这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另一起案例,是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济川街道办将其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原状。
虽然街道办辩称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实施拆除的动因,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并确认此次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共同努力推动依法征拆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法院能否依法对其进行有效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得到实质解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在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永吉县政府征收补偿案中,永吉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存在评估漏项等问题,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遂判决撤销该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对评估报告所进行的适度审查,可以作为这类案件的一种标杆。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
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
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之后,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孙德兴送达。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认定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且该决定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求。
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