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结果因为手机本身故障导致耳机无法使用,且经苹果授权服务商返厂维修后发现,该手机经过非授权的改装或拆卸,因此拒绝保修。而京东商城也以发票遗失、外观审核不通过等原因拒绝退换。为此,陈先生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
2015年6月27日,陈先生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一部Apple iPhone 5s(A1530)16GB银色移动联通4G手机,在线支付了3488元手机款后,于7月2日收到新手机。
第二天陈先生就发现,手机耳机始终没有声音,并经过测试发现手机本身存在故障。为此,陈先生向京东申请退货,可最终却因为陈先生购买手机的发票丢失而无法退货。随后,陈先生又尝试换货,可最终却因为外观审核未通过而换货失败。
为了这部故障手机,陈先生曾自行前往苹果授权服务商处进行修理。可经过返厂维修后,苹果售后却向陈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报告书,写明故障手机经过非Apple授权的改装或者拆卸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或在维修过程中变得无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的范围内。陈先生随后向京东在线售后提交了投诉,要求京东世纪公司退货并进行三倍赔偿,最终因与京东世纪公司未能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京东世纪公司提出,由于陈先生开具发票的抬头为动感公司,而非陈先生个人,因此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原则。
但是京东世纪公司的说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海淀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京东世纪公司设立的网站中购买了手机,京东世纪公司出具了发票,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陈先生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动感公司,但动感公司随后为陈先生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陈先生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因此,陈先生与京东世纪公司应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至于京东世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虽然京东世纪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必须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且不以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失为前提。本案中,京东世纪公司出售的手机无法实现陈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对于陈先生而言京东世纪公司就存在着欺诈行为,因此陈先生要求京东世纪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京东世纪公司给付陈先生赔偿款10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