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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0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要加强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制度设计。

“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时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立法,特别是搞好顶层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陆浩说。

陆浩介绍,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我国1999年就提出来要出台综合性政策指导文件,即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但时至今日,有关部门还在起草,还没有正式出台,希望这一综合性的政策指导文件能够早日出台。因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与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制度化、法制化,包括立法的问题也应该比较早地着手考虑,建议加强立法,搞好顶层设计。

陆浩还建议要加大投入。“我国幅员辽阔,生态补偿的涉及面非常大,生态建设不容易短期见效,所以投入就是一个基本的保障。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财力的增加,投入要逐步地加大,特别是均衡性的转移支付应该制度化,要逐渐加大投入的系数。当然,投入资金的筹措,现在是以纵向为主,以政府投资为主,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但是也应该逐步探讨其他资金筹措和投入的机制。”陆浩说,比如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准备金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一些领域已经建立,特别是有些地方做了这方面的探索。要开发矿山和资源,就要交准备金,用于恢复生态、用于生态建设。这个制度建立以后,效果会比较好。

“我赞同陆浩所说的,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度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毅建议,尤其要突出两点:一是哪些是国家补偿、哪些是地方补偿,责任应该明确。很多东西都要让中央政府来补偿是不公平的,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应该由国家来补偿,有些属于区域性的物品应该是区域来补偿。二是明确将来补偿的走向是什么,那么多的补偿项目,标准也完全不一样,所以这里应该明确主要的方向。从国家层面来讲,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以生态功能区为主,扩大这方面的投入,提高贫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补偿标准,这应作为主要的补偿方向,在顶层设计时一定要明确体现出来。

王毅还提出,对于专项的补偿应该进行整合,标准要相互协调。不能厚此薄彼,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好的标准重新审核制度。

此外,王毅建议,对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采用补偿方式要更加慎重,比如报告提到的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实际上要用市场办法来解决,比如现在对化石能源还有补贴、水费过低问题等,全国水费差别很大,要通过价格和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有些是减少补贴的问题,不一定都是增加补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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