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7月15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民防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简称《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必须配合充电桩安装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为推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安装,《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主要包括做好勘查现场、提供图纸、指认暗埋管线走向和现场施工等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如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社会公众可通过bjwyjb@163.com进行投诉,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作信用记分和公开曝光。
《通知》还要求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单位具有机电安装或电力总承包资质,并在安装施工中妥善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此前《通知》已于今年6月9日-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绝大部分市民对《通知》内容表示支持,对于部分市民提出的修改意见,相关部门也予以吸收采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京建发〔2014〕2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记1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bjwyjb@163.com。
七、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属地区县民防主管部门。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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