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扶持 > 国家法律 > 国家法律 > 正文
国家项目扶持网 【编译】 作者:古月  2017-06-05
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您是否遭遇过投诉无门、诉讼无果、索赔无力的尴尬?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4年至2012年的18年间,全国消费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亿余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仅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517人次提出修改消法的议案17件。

今年4月25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这是该法实施近20年来首次修改。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消法的8章55条扩充为8章60条。

重新界定“消费者”范围和“消费”涵义

“希望法律修改后能够让消费真正成为一件轻松的事情,不再是花钱买罪受。”“明确投诉渠道、救济途径,确保投诉有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公众普遍关注法律将如何保障其放心消费。

其实,早在20年前,消法的创设初衷就是如此。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法。这是我国***次以立法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在这部法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都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一些规定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维权。比如,20年前起草消法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由政府和社会按照个人的身份和资历进行分配,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私人购买小汽车更是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已经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特别是电子商务几乎家喻户晓甚至大有取代传统消费之势,私家车更是大量进入家庭。因此,修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拓宽消法的适用范围。

2013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张秀娟、高晓明、戴仲川等3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提交议案,指出“消费者”的范围界定较为笼统,“生活消费”的含义不很明确,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建议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

初次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和范徐丽泰等表示,“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消费行为限定在生活消费,这样的规定显然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只要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受消法的保护。”

最大限度地扭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所在。

由于商家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成为消费领域的新课题。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刘庆宁、应名洪等15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规定消费者享有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唐世礼对这条规定非常关注。“有人买房,房款还没有交完,住房也还没有建好,就被若干装饰公司每天电话不断地推荐和联系装修,严重地干扰和影响正常的生活。”唐世礼建议,对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加重处罚的力度。

这次修法还吸收了张秀娟、刘赐贵等百余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拟将现行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的赔偿标准由1倍(即价款十1倍赔偿)调整为2倍。同时,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即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对此赔偿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认为“不给力”。“赔偿新规既不足以制止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又不符合‘假一罚十’的民间经营常理。”他建议将赔偿标准修改为2倍到10倍。

“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的规定,让郑功成和吕薇等委员心生疑惑,“对故意行为应该有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现在这一规定完全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而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郑功成委员说,对作恶者的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 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是网购最大的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2012年央视“3·15”晚会上,消费投诉前十名中,网购排在***位。鉴于此,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应名洪、徐景龙等近200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赋予通过直销、非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或者解除服务合同的权利。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规定。审议时,吕薇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程苏担心这样会导致恶意退货,建议细化关于退货的法律规定。

以举证责任倒置疏通维权瓶颈

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协商、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其中“举证难”堪称瓶颈——无法举证,就无法协商或起诉,进而无法索赔。所以,要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要破解“举证难”。

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孙建国等18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措词上,“相关”的概念太广了,他建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措词作修改。

“司法解释措词用的是,由生产者、经营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看就很清楚。”万鄂湘说,无论企业懂不懂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将来都要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时刻准备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修正案草案限定机动车、电视机等四种举证责任倒置商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和王晓等表示,“现实生活中,食品、药品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个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容易产生纠纷,而消费者在知识、信息上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建议将食品、药品等也纳入‘经营者举证’的范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正式引入公益诉讼方式,也是此次修法的一个亮点。也就是说,没有能力诉讼的消费者,可以直接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其提起诉讼。

但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和全国人大代表程苏等对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表示质疑。“没有资金的保障,消协很难发挥作用,现在消协资金来源不明确。”刘政奎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及资金来源。

万鄂湘认为,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消费者协会不具备公益诉讼能力的问题。他建议增加一个选项,规定“或由其委托、指示的法律援助机构提起诉讼”,他说,这样不仅可以防止滥诉,也可以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

关键词:
推荐阅读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