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冯淑萍说,上述规定中,没有规定什么情形下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可能是由于商品、服务非常多,这里不好一一列举。但可以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群众最不满意、最不放心的领域要先制定强制性标准,比如食品、药品。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可以在本法中提一些原则要求,即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药品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包括商品目录、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最高值等,这些要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