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首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应当细化草案相关规定,明确补偿的基本原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立法确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李景田委员说,草案首次在环境保护法中确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也是此次修改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西部地区、资源富裕地区群众和政府都特别期盼的事情。”朱静芝委员说,建议这条规定不能这么简单,应有更详细、具体的规定。
王明雯委员建议,把目前生态补偿机制工作中比较成熟的做法加以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应当确立“谁开发、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明确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下游受益区对上游保护区的补偿机制等。
“长期以来,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了很多贡献,却较少依法得到补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雪克来提·扎克尔说,民族地区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呼声很高。希望本法对这一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为以后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寸敏说,草案关于国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定只有一句话,缺乏实际操作的指导性。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已经提出很多年,但是各地有操作性的措施并不多。对这一条应有更细致的补充,比如加大对生态保护源头地区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采取相关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等。
李景田说,如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草案仅仅一句话的规定还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执行也比较难。建议对近年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加以梳理,充实这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借鉴“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规定,比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基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李景田说,比如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建议借鉴上述规定,在本法中对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定再进一步细化。
补偿不仅仅是财政转移支付
范徐丽泰委员说,现在我国并不是没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而是补偿机制不平衡,有的时候不到位。一般来说,补偿机制就是财政转移支付,可是只有财政转移支付是不够的。比如说一个比较落后的地方保护了水源,下游的城市饮用了质量较好的水,受益地区可以用技术支援来协助上游水源区域的发展,可以帮他们发展一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这比金钱方面的转移支付更有用。
“法律规定可能无法写得很全,但是可以考虑多写几句。”范徐丽泰说,补偿机制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技术支援等等。要帮助一个地方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有很多方法。发展比较快的地方,掌握的技术比较多,支援落后地区的途径可以是多方面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建议在“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之后增加规定:鼓励在保护方和受益方之间依照市场原则建立横向经济补偿。